9.1.l 本章適用于燒結空心磚、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輕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等填充墻砌體工程。
9.1.2 砌筑填充墻時,輕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和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的產品齡期不應小于28d,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的含水率宜小于30%。
9.1.3 燒結空心磚、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輕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等的運輸、裝卸過程中,嚴禁拋擲和傾倒;進場后應按品種、規格堆放整齊,堆置高度不宜超過2m。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在運輸與堆放中應防止雨淋。
9.1.4 吸水率較小的輕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及采用薄灰砌筑法施工的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砌筑前不應對其澆(噴)水浸潤;在氣候干燥炎熱的情況下,對吸水率較小的輕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宜在砌筑前噴水濕潤。
9.1.5 采用普通砌筑砂漿砌筑填充墻時,燒結空心磚、吸水率較大的輕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應提前l~2d澆(噴)水濕潤。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采用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砌筑砂漿或普通砌筑砂漿砌筑時,應在砌筑當天對砌塊砌筑面噴水濕潤。塊體濕潤程度宜符合下列規定:
1 燒結空心磚的相對含水率60%~70%;
2 吸水率較大的輕骨料混凝土小型砌塊、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的相對含水率40%~50%。
9.1.6 在廚房、衛生間、浴室等處采用輕骨料混凝士小型空心砌塊、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砌筑墻體時,墻底部宜現澆混凝土坎臺,其高度宜為150mm。
9.1.7 填充墻拉結筋處的下皮小砌塊宜采用半盲孔小砌塊或用混凝土灌實孔洞的小砌塊;薄灰砌筑法施工的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砌體,拉結筋應放置在砌塊上表面設置的溝槽內。
9.1.8 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輕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不應與其他塊體混砌,不同強度等級的同類砌塊也不得混砌。
注:窗臺處和因安裝門窗需要,在門窗洞口處兩側填充墻上、中、下部可采用其他塊體局部嵌砌;對與框架柱、梁不脫開方法的填充墻,填塞填充墻頂部與梁之間縫隙可采用其他塊體。
9.1.9 填充墻砌體砌筑,應待承重主體結構檢驗批驗收合格后進行。填充墻與承重主體結構間的空(縫)隙部位施工,應在填充墻砌筑14d后進行。
9.2 主控項目
9.2.1 燒結空心磚、小砌塊和砌筑砂漿的強度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
抽檢數量: 燒結空心磚每10萬塊為一驗收批,小砌塊每1萬塊為一驗收批,不足上述數量時按一批計,抽檢數量為一組。砂漿試塊的抽檢數量執行本規范第4.0.12條的有關規定。
檢驗方法: 檢查磚、小砌塊進場復驗報告和砂漿試塊試驗報告。
9.2.2 填充墻砌體應與主體結構可靠連接,其連接構造應符合設計要求,未經設計同意,不得隨意改變連接構造方法。每一填充墻與柱的拉結筋的位置超過一皮塊體高度的數量不得多于一處。
抽檢數量: 每檢驗批抽查不應少于 5處。
檢驗方法: 觀察檢查。
9.2.3 填充墻與承重墻、柱、梁的連接鋼筋,當采用化學植筋的連接方式時,應進行實體檢測。錨固鋼筋拉拔試驗的軸向受拉非破壞承載力檢驗值應為6.0KN。抽檢鋼筋在檢驗值作用下應基材無裂縫、鋼筋無滑移宏觀裂損現象;持荷2min期間荷載值降低不大于5%。檢驗批驗收可按本規范表b.0.1通過正常檢驗一次、二次抽樣判定。填充墻砌體植筋錨固力檢測記錄可按本規范表c.0.1填寫。
抽檢數量: 按表9.2.3確定
檢驗方法: 原位試驗檢查。
9.3 一般項目
9.3.1 填充墻砌體尺寸、位置的允許偏差及檢驗方法應符合表9.3.l的規定。
抽檢數量: 每檢驗批抽查不應少于 5處。
9.3.2 填充墻砌體的砂漿飽滿度及檢驗方法應符合表9.3.2的規定。
抽檢數量: 每檢驗批抽查不應少于 5處。
9.3.3 填充墻留置的拉結鋼筋或網片的位置應與塊體皮數相符合。拉結鋼筋或網片應置于灰縫中,埋置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豎向位置偏差不應超過一皮高度。
抽檢數量: 每檢驗批抽查不應少于 5處。
檢驗方法: 觀察和用尺量檢查。
9.3.4 砌筑填充墻時應錯縫搭砌,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搭砌長度不應小于砌塊長度的1/3;輕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搭砌長度不應小于90mm;豎向通縫不應大于2皮。
抽檢數量: 每檢驗批抽檢不應少于5處。
檢查方法: 觀察和用尺檢查。
9.3.5 填充墻的水平灰縫厚度和豎向灰縫寬度應正確。燒結空心磚、輕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砌體的灰縫應為8~12mm 。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砌體當采用水泥砂漿、水泥混合砂漿或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砌筑砂漿時,水平灰縫厚度及豎向灰縫寬度不應超過15mm;當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砌體采用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粘結砂漿時,水平灰縫厚度和豎向灰縫寬度宜為3mm~4mm。
抽檢數量: 每檢驗批抽查不應少于5 處。
檢查方法: 水平灰縫厚度用尺量5皮小砌塊的高度折算;豎向灰縫寬度用尺量2m砌體長度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