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木和原木結構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表格示例——

方木和原木結構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表格填寫說明——
【規范名稱及編號 】 《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206-2012)
【條文摘錄】
4.1 一般規定
4.1.1 小章適用于由方木、原木及板材制作和安裝的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 。
4.1.2 材料、構配件的質量控制應以一幢方木、原木結構房屋為一個檢驗批; 構件制作安裝質量控制應以整幢房屋的一樓層或變形縫間的一樓層為一個檢驗批。
4.2 主控項目
4.2.1 方木、原木結構的形式、結構布置和構件尺寸,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 。
檢查數量: 檢驗批全數。
檢驗方法: 實物與施工設計圖對照、丈量。
4.2.2 結構用木材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并應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書。
檢查數量: 檢驗批全數。
檢驗方法: 實物與設計文件對照,檢查質量合格證書、標 識。
4.2.3 進場木材均應作弦向靜曲強 度見證檢驗,其強度最低值應符合表4.2.3的要求。
檢查數量: 每一檢驗批每一樹種的木材隨機抽取3株(根)。
檢驗方法: 本規范附錄A
4.2.4 方木、原木及板材的目測材質等級不應低于表4.2.4的規定,不得采用普 通商品材的等級標準替代。方木、原木及板材的目測材質等級應按本規范附錄B評定。
檢查數量: 檢驗批全數。
檢驗方法: 本規范附錄B。
4.2.5 各類構件制作時及構件進場時木材的平均含水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原木或方木不應大于25%。
2 板材及規格材不應大于20%。
3 受拉構件的連接板不應大于18%。
4 處于通風條件不暢環境下的木構件的木材,不應大于20%。
檢查數量: 每一檢驗批每一樹種每一規格木材隨機抽取5根 。
檢驗方法: 本規范附錄c。
4.2.6 承重鋼構件和連接所用鋼材應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書和化學成分的合格證 書。進場鋼材應見證檢驗其抗拉屈服強度、極限強度和延伸率,其值應滿足設計文件規定的相應 等級鋼材的材質標準指標,且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碳素結構鋼》GB 700有關Q23s及以上等級 鋼材的規定。-30℃以下使用的鋼材不宜低于Q235
或相應屈服強度鋼材d等 級的沖擊韌性規定。鋼木屋架下弦所用圓鋼,除應作抗拉屈服強度、極限強度和延伸率性能檢驗 外,尚應作冷彎檢驗,并應滿足設計文件規定的圓鋼材質標準。
檢查數量: 每檢驗批每一鋼種隨機抽取兩件。
檢驗方法: 取樣方法、試樣制備及拉伸試驗方法應分別符 合現行國家標準《鋼材力學及工藝性能試驗取樣規定》GB 2975、《金屬拉伸試驗試樣》GB 6397 和《金屬材料室溫拉伸試驗方法》GB/T 228的有關規定。
4.2.7 焊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碳鋼焊條》GB 5117和《低合金鋼焊條》GB 5118的有關規定,型號應與所用鋼材匹配,并應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書 。
檢查數量: 檢驗批全數。
檢驗方法: 實物與產品質量合格證書對照檢查。
4.2.8 螺栓、螺帽應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書,其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六角 頭螺栓》 GB 5782和《六角頭螺栓-c級》GB5780的有關規定。
檢查數量: 檢驗批全數。
檢驗方法: 實物與產品質量合格證書對照檢查。
4.2.9 圓釘應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書,其性能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一般用途圓 鋼釘》 B/T 5002的有關規定。設計文件規定釘 子的抗彎屈服強度時,應作釘子抗彎強度見證檢驗。
檢查數量: 每檢驗批每一規格圓釘隨機抽取10枚。
檢驗方法: 檢查產品質量合格證書、檢測報告。強度見證 檢驗方法應符合本規范附錄
的規定。
4.2.10 圓鋼拉桿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圓鋼拉桿應平直,接頭應采用雙面綁條焊。綁條直徑不應小于拉桿直徑 的75%,在接頭一側的長度不應小于拉桿直徑的4倍。焊腳高度和焊縫長度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 。
2 螺帽下墊板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且不應低于本規范第4.3.3 條第2 款的要求。
3 鋼木屋架下弦圓鋼拉桿、桁架主要受拉腹桿、蹬式節點拉桿及螺栓直徑 大于20mm時,均應采用雙螺帽自鎖。受拉螺桿伸出螺帽的長度,不?π∮諑莞酥本兜?0%。
檢查數量: 檢驗批全數。
檢驗方法: 丈量、檢查交接檢驗報告。
4.2.11 承重鋼構件中,節點焊縫焊腳高度不得小于設計文件的規定,除設計文 件另有規定外,焊縫質量不得低于三級,-30℃以下工作的受拉構件焊縫質量不得低于二級。
檢查數量: 檢驗批全部受力焊縫。
檢驗方法: 按現行行業標準《建筑鋼結構焊接技術規范》 JGJ 81的有關規定檢查,并檢查交接檢驗報告。
4.2.12 釘連接、螺栓連接節點的連接件(釘、螺栓)的規格、數量,應符合設 計文件的規定。
檢查數量: 檢驗批全數。
檢驗方法: 目測、丈量。
4.2.13 木桁架支座節點的齒連接,端部木材不應有腐朽、開裂和斜紋等缺陷, 剪切面不應位于木材髓心側;螺栓連接的受拉接頭,連接區段木材及連接板均應采用Ia等材,并 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的有關規定;其他螺栓連接接頭也應避開木材腐朽、裂縫、斜紋和松節等缺 陷部位。
檢查數量: 檢驗批全數。
檢驗方法: 目測。
4.2.14 在抗震設防區的抗震措施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當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 及以上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屋架支座處應有直徑不小于20mm的螺栓錨固在墻或混凝土圈梁上。當支 承在木柱上時,柱與屋架間應有木夾板式的斜撐,斜撐上段應伸至屋架上弦節點處,并應用螺栓 連接(圖4.2.14)。柱與屋架下弦應有暗榫,并應用U形鐵連接。桁架木腹桿與上弦桿連接處的扒 釘應改用螺栓壓緊承壓面,與下弦連接處則應采用雙面扒釘。
2 屋面兩側應對稱斜向放檁條,檐口瓦應與掛瓦條扎牢。
3 檁條與屋架上弦應用螺栓連接,雙脊檁應互相拉結。
4 柱與基礎:間應有預埋的角鋼連接,并應用螺栓固定。
5 木屋蓋房屋,節點處檁條應固定在山墻及內橫墻的臥梁理件上,支承長 度不應小于120mm,并應有螺栓可靠錨固。
檢查數量: 檢驗批全數。
檢驗方法: 目測、丈量。
4.3 一般項目
4.3.1 各種原木、方木構件制作的允許偏差不應超出本規范表E.0.1的規定。
檢查數 量: 檢驗批全數。
檢驗方法: 本規范表E.0.1。
4.3.2 齒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除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外,承壓面應與壓桿的軸線垂直,單齒連接壓 桿軸線應通過承壓面中心;雙齒連接,第一齒頂點應位于上、下弦桿上邊緣的交點處,第二齒頂 點應位于上弦桿軸線與下弦桿上邊緣的交點處.第二齒承壓面應比第一齒承壓面至少深20mm。
2 承壓面應平整,局部隙縫不應超過1mm,非承壓面應留外口5mm的楔形縫 隙。
3 桁架支座處齒連接的保險螺栓應垂直于上弦桿軸線,木腹桿與上、下弦 桿間應有扒釘扣緊。
4 桁架端支座墊木的中心線,方木桁架應通過上、下弦桿凈截面中心線的 交點;原木桁架則應通過上、下弦桿毛截面中心線的交點。
檢查數量: 檢驗批全數。
檢驗方法: 目測、丈量,檢查交接檢驗報告。
4.3.3 螺栓連接(含受拉接頭)的螺栓數目、排列方式、間距、邊距和端距, 除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螺栓孔徑不應大于螺栓桿直徑1mm,也不應小于或等于螺栓桿直徑。
2 螺帽下應設鋼墊板,其規格除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外,厚度不應小于 螺桿直徑的30%,方形墊板的邊長不應小于螺桿直徑的3.5倍,圓形墊板的直徑不應小于螺桿直徑 的4倍,螺帽擰緊后螺栓外露長度不應小于螺桿直徑的80%。螺紋段剩留在木構件內的長度不應大 于螺桿直徑的1.0倍。
3 連接件與被連接件間的接觸面應平整,擰緊螺帽后局部可允許有縫隙, 但縫寬不應超過1mm。
檢查數量: 檢驗批全數。
檢驗方法: 目測、丈量。
4.3.4 釘連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圓釘的排列位置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
2 被連接件間的接觸面應平整,釘緊后局部縫隙寬度不應超過1mm,釘帽應 與被連接件外表面齊平。
3 釘孔周圍不應有木材被脹裂等現象。
檢查數量: 檢驗批全數。
檢驗方法: 目測、丈量。
4.3.5 木構件受壓接頭的位置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應采用承壓面垂直于構 件軸線的雙蓋板連接(平接頭),兩側蓋板厚度均不應小于對接構件寬度的50%,高度應與對接 構件高度一致。承壓面應鋸平并彼此頂緊,局部縫隙不應超過1mm。螺栓直徑、數量,排列應符 合設計文件的規定。
檢查數量: 檢驗批全數。
檢驗方法: 目測、丈量,檢查交接檢驗報告。
4.3.6 木桁架、梁及柱的安裝允許偏差不應超出本規范表E.0.3的規定。
檢查數量: 檢驗批全數。
檢驗方法: 本規范表E.0.2。
4.3.7 屋面木構架的安裝允許偏差不應超出本規范表E.0.3的規定。
檢查數量: 檢驗批全數。
檢驗方法: 目測、丈量。
4.3.8 屋蓋結構支撐系統的完整性應符合設計文件規定。
檢查數量: 檢驗批全數。
檢驗方法: 對照設計文件、丈量實物,檢查交接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