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集成子系統的硬線連接和設備接口連接應符合國家標準《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339-2003第10.3.6條的規定;
2 軟件和設備在啟動、運行和關閉過程中不應出現運行時錯誤;
3 通信接口軟件修改后,應通過系統測試和回歸測試;
4 應根據集成子系統的通信接口、工程資料和設備實際運行情況,對運行數據進行核對;
5 系統應能正確實現經會審批準的智能化集成系統的聯動功能。
1 應依據網絡規劃和配置方案,配置服務器、工作站、通信接口轉換器、視頻編解碼器等設備的網絡地址;
2 操作系統、數據庫等基礎平臺軟件、防病毒軟件應具有正式軟件使用(授權)許可證;
3 服務器、工作站的操作系統應設置為自動更新的運行方式;
4 服務器、工作站上應安裝防病毒軟件,并應設置為自動更新的運行方式;
5 應記錄服務器、工作站、通信接口轉換器、視頻編解碼器等設備的配置參數。